(2015)沙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许库尔n约麦尔与被告孙亚西、马素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珠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吐逊江·马合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新疆珠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珠江路48号。法定代表人:郑雪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雷,男,汉族,该公司资产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珠江路48号。被告:吐逊江·马合木,男,维吾尔,1972年5月1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珠江路21号东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新疆珠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吐逊江·马合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查明,被告方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已向本院起诉,故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以“因贵院先受理被告方起诉,我方不能另案起诉,将我方主张合与被告方主张合并审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珠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吉古丽·吐尔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