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商终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孟凡芝与赵伟娜、成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终字第00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芝,农民。委托代理人严立山,江苏省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娜,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忠,江苏省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成阳,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忠,江苏省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孟凡芝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娜、原审被告成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凡芝的委托代理人严立山,、被上诉人赵伟娜的委托代理人高德忠,、原审被告成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洋审 判 员 王抒彦代理审判员 程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亚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