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潘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繁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