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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潘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繁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