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4年2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4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后几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已故)从云安县六都林业站退休之后,将一把火药枪和火药、铁砂各一包带回家。后来被告人李某某家人搬新居,被告人李某某就把火药枪及铁砂、火药均放置在其卧室里,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去世,该火药枪及铁砂、火药仍由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至2013年12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卧室搜出上述火药枪及铁砂、火药并予以扣押。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属以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后的几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已故)从云安县六都林业站退休之后,将火药枪一把和火药、铁砂各一包带回家。后来被告人李某某家人搬新居,被告人李某某就把火药枪及铁砂、火药均放置在其卧室里。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去世,该火药枪及铁砂、火药仍由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2013年12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卧室搜出上述火药枪及铁砂、火药并予以扣押。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属以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余某某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搜查证及搜查笔录;6、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火药枪及铁砂、火药,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