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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汪恒武与周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恒武,周末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汪恒武,男,1965年11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周末松,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恒武诉被告周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恒武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