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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仲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无锡宝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宝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无锡宝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启航大厦。法定代表人:郑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楼。法定代表人:龚明。申请人无锡宝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无锡宝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宝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