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泽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04号罪犯李泽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邵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泽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由被告人李泽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027.6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泽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泽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泽平共有奖励分172.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向新邵县人民法院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和民事赔偿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泽平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义务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