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与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5-2号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涂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旭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郑 文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