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方珍与钱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方珍,钱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章方珍,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凤,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原告章方珍诉被告钱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家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方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参加诉讼,被告钱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方珍诉称,2014年8月9日,钱凤驾驶皖Q323**号轻便摩托车沿无城长江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长江路与比亚迪大道交叉路口处左拐弯时,与沿比亚迪大道自东向西方向章方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致章方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方珍、钱凤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身体和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失,且被告毫无协商诚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898.31元。钱凤辩称:1、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酌情裁决;2、对原告所提各项赔偿费用,如: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有异议;3、原告本身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一半责任;被告也在这次事故中受伤,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责任对等原则,可以冲抵原告的诉求后再计算赔偿。章方珍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二、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DR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诊断为:左侧膝关节软组织疾患(髌前血肿),住院9天。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章方珍、钱凤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四、医疗费发票,证明章方珍支出医疗费4000.47元。五、施救费发票,证明章方珍支出施救费200元。钱凤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章方珍所举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7时30分许,钱凤驾驶皖Q32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无城长江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长江路与比亚迪大道交叉路口处左拐弯时,与沿比亚迪大道自东向西方向章方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钱凤、章方珍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凤、章方珍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认为,钱凤、章方珍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交通安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二人即应按此责任认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钱凤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章方珍履行赔偿义务。章方珍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依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核定确认,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经司法鉴定,且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后续治疗后凭据另行主张。钱凤在答辩中提出自己在本起事故中亦有受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章方珍亦应承担同等责任,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钱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章方珍医疗费400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营养费270元(30元/天×9天),误工费3700元(28天+9天×100元/天),护理费3700元(28天+9天×100元/天),施救费2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440.47元。二、驳回原告章方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钱凤承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侯 琼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