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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职员。被告郭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高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