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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仁希与荣成市虎山镇金源房屋修缮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希,荣成市虎山镇金源房屋修缮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557-1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希,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金源房屋修缮队,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仁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金源房屋修缮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仲案子(2014)第2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