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五特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汉民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汉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五特字第8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里3栋-1-3-2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晓惠,女。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冯汉民。申请人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汉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1303号仲裁裁决,合富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合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晓惠和被申请人冯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合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裁决事实不清,冯汉民用伪造的工作卡作为证据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了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4款的规定。二、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违反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同时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申请此案,违反劳动监察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冯汉民辩称:我在申请人处工作是事实。工作卡不是伪造的,是申请人单位发放给我的。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通知申请人进行举证我也不清楚。我去劳动监察举报,劳动监察跟我说申请人不配合进行调查,就没有进行处理,之后我就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冯汉民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合富公司支付其2014年4月、5月工资及提成工资。该委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同月5日,向合富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同月25日,该委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合富公司对冯汉民提供的工作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无法证明冯汉民的主张。本院认为,关于合富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冯汉民提交的工作卡系伪造一节,因合富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表示对工作卡的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其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富公司提出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一节,经查,合富公司已经在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收,申请人该节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富公司提出的仲裁违反劳动监察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销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1303号仲裁裁决的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合富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众审 判 员 富喜胜代理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