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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水发、于明亮与陈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水发,于明亮,陈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于水发,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明亮,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水发、于明亮与被执行人陈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水发、于明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44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海涛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于水发、于明亮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陈海涛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