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韩政与邓嘉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政,邓嘉,蔡志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韩政,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邓嘉,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蔡志姣,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嘉、蔡志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郑黄证执字第93号公证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志姣、邓嘉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