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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彭际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际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42号罪犯彭际春。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潭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际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彭际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3102.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际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彭际春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际春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彭际春共获得奖励分12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际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际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