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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朝卿与被上诉人郑书标、秦爱想、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朝卿,郑书标,秦爱想,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朝卿。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书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爱想。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朱朝卿因与被上诉人郑书标、秦爱想、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朝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朝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朝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朱朝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