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有、广西玉林市寒山农业生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有,广西玉林市寒山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号。代表人江耀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有。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寒山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址玉林市寒山佛子山旅游度假中心I区14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有、广西玉林市寒山农业生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有、广西玉林市寒山农业生态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春有、广西玉林市寒山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自动交纳执行款4852344元(其中执行费52344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执行费52344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本案受理费23522元、律师费5000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纳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