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秀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被执行人:杜荣礼,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3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元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荣礼在中国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埇桥支行账户为17×××37的账户存款XXXX元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