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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秀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被执行人:杜荣礼,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3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元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荣礼在中国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埇桥支行账户为17×××37的账户存款XXXX元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