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洪美、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李洪美,孙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刘杰。被告李洪美。被告孙文全。原告刘杰与被告李洪美、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本案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28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