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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洪美、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李洪美,孙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刘杰。被告李洪美。被告孙文全。原告刘杰与被告李洪美、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本案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28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