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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嘉俊与余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卢嘉俊,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余毛松,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俊诉被告余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嘉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