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嘉俊与余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卢嘉俊,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余毛松,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俊诉被告余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嘉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