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鲁学强与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学强,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鲁学强,男,生于1949年12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有十二间门面及后院和仓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的十二间门面及后院和仓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法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