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余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余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26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余霞,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