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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智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9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6日,住仪陇县。被告:魏智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任 礼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