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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6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清珍与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6原告黄清珍,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68号2栋1单元10号。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法定代表人周承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珍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