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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邱孝力与新疆新望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孝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新疆新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邱孝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毅,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新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胜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孝力与被告新疆新望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孝力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