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忠与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9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忠。被申请人:吴衍庆。被申请人:汪红燕。被申请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历。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衍宣。经查,申请人王忠与被申请人吴衍庆、汪红燕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忠向吴衍庆、汪红燕提供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4年7月18日,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7月18日,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7月18日,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王忠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7日届满后,被申请人吴衍庆、汪红燕迄今为止并没有归还借款以及逾期利息。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2015)川国公证字第7号《执行证书》。现申请人王忠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人民币3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化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