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行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朱俊成、朱俊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俊成,朱俊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行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俊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朱俊钦,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朱俊成、朱俊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俊成、朱俊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俊成、朱俊钦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