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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某等盗窃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蒸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和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因无钱吸毒,商量到外面搞钱(指盗窃)。二人从西渡到衡阳县石市街。15时许,王某发现石市镇政府斜对面做啤酒批发生意的老板涂某某离开店子外出,便与刘某绕到房后,用一架木质楼梯架在墙上,由王某从楼梯攀爬窗户进入涂某某二楼卧室,刘某在外望风。王某进入卧室后,在放置电脑的白色柜台内找到一背包,有现金5000余元。王某将现金拿走后,从原路离开现场。盗窃所得赃款被王某、刘某用于吸毒。被告人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涂某某全部赃款,涂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涂某某、凌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入户实施盗窃,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全部退还赃款,被害人亦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王某提出,他有自首情节,不是主犯,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过程中没有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原审被告人刘某为筹集款项购买毒品吸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刘某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且系入户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刘某到案后,能足额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提出,他有自首情节,不是主犯,赃款已退还失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王某提出,他有自首情节,不是主犯,赃款已退还失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经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审已综合考量其具有的量刑情节,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亮审 判 员  李雁宾代理审判员  朱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湛玉打印责任人:梁晓亮校对责任人:庞湛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