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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兵与谌军、蒋叶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4249号原告何兵。原告代理人樊霞。被告谌军。被告蒋叶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兵诉被告谌军、蒋叶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兵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兵撤诉。本案受理费73元,由原告长沙王陵公园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贵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