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兵与谌军、蒋叶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4249号原告何兵。原告代理人樊霞。被告谌军。被告蒋叶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兵诉被告谌军、蒋叶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兵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兵撤诉。本案受理费73元,由原告长沙王陵公园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贵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