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柏林小区。被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在地址:中华北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义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宏,男,该局房屋登记交易中心书记。委托代理人汪泳,男,该局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科长。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其撤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撤诉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