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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友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友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友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宏凯,该公司总经理。漯河市友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藏匿。如需使用,需经本院书面批准,未经本院批准擅自使用查封机器,本院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最高限额罚款,同时追究其它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耀国审判员  张营祥审判员  刘国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