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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