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代秀青诉被告张继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秀青,张继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号原告:代秀青,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全,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高四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刚,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2月03日立案受理原告代秀青与被告张继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张继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秀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