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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赵邦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文,赵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文。被执行人:赵邦宏,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民事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邦宏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赵邦宏位于黄山区芙蓉小区X栋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