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赵邦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文,赵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文。被执行人:赵邦宏,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民事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邦宏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赵邦宏位于黄山区芙蓉小区X栋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