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红桥与被执行人雷跃清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红桥,雷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452-1号申请执行人龙红桥,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雷跃清,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龙红桥与被执行人雷跃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红桥与被执行人雷跃清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期履行了到期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文林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