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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湖南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惠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惠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惠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坂尚社区尚忠社588号二层f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鹭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有色中央研究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龙永坚,总经理。上诉人厦门惠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厦门惠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ngo13c-047z《购销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上述合同中甲方即湖南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长沙市望城区,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惠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