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与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5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住所地淄博市。被执行人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国蕾汽运队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