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慧与徐卫华、申恩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1-247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徐卫华,申恩敏,李强,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徐慧,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卫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申恩敏,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强。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李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李强,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李强,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的价值7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李强,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安徽曼雷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XXX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