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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湖北某置业公司与湖南某园林景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17号原告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园林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祺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园林景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某园林景观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原告湖北某置业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朗曼.梦公园1幢20层15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881**号)及朗曼.梦公园1幢8层4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878**号)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置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某园林景观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原告湖北某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朗曼.梦公园1幢20层15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881**号)及朗曼.梦公园1幢8层4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878**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臧玉红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