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雷、胡明建、刘慧玲与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雷,胡明建,刘慧玲,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31-1号申请人袁雷,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申请人胡明建,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刘慧玲,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王潇、袁梅,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衍宣,总经理。申请人袁雷、胡明建、刘慧玲等23人(详见申请人名单)与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申请人袁雷、胡明建、刘慧玲等23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3541661.79元范围内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线索。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邛崃仲保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在3541661.79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临邛大道XXX号的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成房预售邛崃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三好社区十二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26628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邛国用2011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