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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徐某某、唐某某A、唐某某B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徐某某,唐某某A,唐某某B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孙民初字第61号原告唐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A,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B,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因与被告徐某某、唐某某A、唐某某B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守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徐某某、唐某某A、唐某某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唐某某C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共育二子一女,长子唐某某B、次子唐某某、女儿唐某某A。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房屋一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孙房权证字孙建房字S200501**。唐某某C于2011年4月5日去世,就遗产继承一事发生纠纷,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将登记在唐某某名下的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徐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某某A在一审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某某B在一审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唐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注销证明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孙吴县孙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唐某某C与被告徐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原告唐某某及被告唐某某A、唐某某B系唐某某C与徐某某的子女。唐某某C于2011年4月5日因病去世,唐某某C与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有面积72㎡房屋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为孙建房字第S200501**号,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唐某某及被告徐某某、唐某某A、唐某某B。现原告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登记在唐某某C名下的72㎡��屋。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唐某某C与被告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72㎡房屋属遗产。唐某某C死亡后,没有留有遗嘱及遗赠,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程序办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唐某某C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被告四人,现被告徐某某、唐某某A、唐某某B同意由原告唐某某继承该房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唐某某C的遗产所有权证号为孙建房字第S200501**号的72㎡房屋,由原告唐某某继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