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号工地宿舍,窃得王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1张等财物。嗣后,被告人陈某某持上述借记卡至本市黄兴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行等处,从ATM机提取现金、消费合计人民币1196.70元。同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赔偿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全额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