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丽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山丽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繆亚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山丽婷,***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兵(系山丽婷的丈夫),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度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丽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宽度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189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山丽婷2014年9月1日至9月23日之间,有的只有上班打卡记录而没有下班打卡记录,有的只有下班打卡记录而没有上班打卡记录,这种情形应计为出勤0.5天,则9月份共出勤8.5天。由此核算其2014年8月1日至9月23日的工资应为4,489.69元。虽然有的出勤只有0.5天,但宽度公司计算餐补时仍按1天计算,这与考勤统计是不同的。宽度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宽度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23日的工资5,124.09元计算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宽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考勤记录截屏、9月份考勤各一份,工资造表两份,打卡记录一份。被申请人山丽婷答辩称:如果宽度公司认为计算错误,应提供证据。经山丽婷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是正确的。9月份有时要到总公司办事,所以有上班的打卡记录而没有下班的打卡记录。有打卡记录的,山丽婷都是出勤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山丽婷主张9月1日至9月5日正常出勤,之后中秋节放假、两天事假、两天病假,9月22日及9月23日上班;宽度公司虽主张其仅正常出勤8天,但并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考勤依据。仲裁委员会据此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宽度公司支付工资,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宽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189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