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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山东济宁同辉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中贾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山东济宁同辉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中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司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济宁同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中贾村村民委员会(原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三贾街道办事处中贾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