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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广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