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广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