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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吴莉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锋,吴莉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张志锋。被告:吴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锋诉被告吴莉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锋因与原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志锋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