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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竹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何卿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松,何卿卿,周爱森,周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刘劲松,男,生于1973年1月16日。被执行人何卿卿,女,生于1978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周爱森,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周兴贵,男,生于1957年2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2013)大竹民初字2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卿卿、周爱森、周兴贵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大竹民保字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卿卿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大竹县竹阳镇字第XX**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劲松与被执行人何卿卿协商自行变卖以上查封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刘劲松书面申请本院解除对何卿卿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卿卿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6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大竹县竹阳镇字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开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