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雷永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雷永刚,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负责人刘革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3390元,并承担执行费1150元。执行中,因牵涉案外人正在协商解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76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