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施继云与孙凤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继云,孙凤染,陆晓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继云,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染,女,1976年4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陆晓静,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施继云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8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施继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施继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继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阳春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