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法执委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普燕、陈国园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黄普燕,陈国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委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红梅,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黄普燕,女。被执行人陈国园,男。被执行人黄普燕、陈国园诈骗罪一案。2014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依据已生效的(2012)阳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507.8元,交纳本案执行费73元,共计11580.8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普燕现还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委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2)阳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廖大功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新 搜索“”